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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17:05:14【3409754】
的留守现象。 这也是以“城市为中心”的发展必然造成的结果。农民背井离乡是农村严重落后、农业严重落后无法生存的被迫选择,出外打工是唯一出路——民工潮现象实际上是我们的农村改革陷入停滞的反映。农民只能抛弃农村而向城市寻求发展的机会,农村被甩脱,留守也就成了一个必然的后果。正因为必然,更让人感觉无比沉重。 家庭,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完满的生活需要完整的家庭。可急速的城市化进程,二元结构下看得见的城乡不平等,掠夺着乡村的资源,将乡村的一切城市可利用的资源都无情地卷入城市:青壮劳力到城市打工,年轻人读大学跳出农门,农村成为城市的劳动力基地——自然就有了农村的空心化。一个严重的结果就是,农村本来完整的家庭,被城市的这种资源吮吸得支离破碎,夫妻分离,父子分离,亲情疏离。留守儿童问题,就是这种农村碎片化的残酷表现。继续“以城市中心”,留守问题必无解 农民工集体外出,造成了一个巨大的留守儿童群体,并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可以感觉到,一些农民工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近年来越来越严重的民工荒,某种程度上就是这种意识的体现。为什么连高工资、高福利都吸引不了农民工呢?记者走访河南、安徽发现,留守儿童问题是许多农民工不愿再外出的主因。孩子长期亲情缺失,已引起在外务工的农民工的严重关切。 提到发达地区的民工荒,专家分析原因,总会把“工资过低”、“工作环境太差”放到最重要的位置,甚至作为民工荒惟一的原因。于是,开出的药方无非是“提高工资和改善条件吸引农民工”等等。 这样的分析虽站在农民工的立场上,逻辑却是以城市为中心。这种分析隐含着两个逻辑:第一,农民天生就是为城市提供劳动力的,作为城市边缘的农村,会源源不断地为城市输送劳动力;第二,农民工是纯粹的经济人,他们只受高工资的驱使。 农民工对留守儿童的严重关切,给那些习惯“以城市为中心”来看待民工荒问题的人提了个醒:不要总是站在城市人的立场来看待农民工,不要总以城市为中心,把农民工视作一个“为城市提供劳动力”的外来者,而要进入他们的生活世界,那样才能切身体验到他们的爱与痛。不要那么急于去“解决”民工荒,他们需要喘息,需要思考留守儿童的问题。留守儿童问题远比民工荒重要得多,很多东西是城市无法给予他们的。 停留于“城市中心”的发展思维中,留守儿童的问题必然是无解的——因为无法回避这种两难:进城打工,必然会留下孩子;而为了孩子,就无法进城打工。留守,于是就成为城市化必然要付出的代价,改革必有的阵痛。只有超越“城市中心”,将农村置于与城市平等的发展位置,平等地尊重农民的权利,留守儿童问题才能得到制度性的缓解。 无论何种问题,似乎一提到体制,就意味着“遥遥无期”,甚至“无法解决”。可留守儿童的问题,真的无法绕过“城市中心主义”的体制问题。当然,体制不是一个卸责的筐,我们不能再把问题推给一个抽象的体制之后就转过身去了,体制坚冰需要自上而下顶层设计的渐进融化,对留守儿童具体的关怀更要同步进行。输入地政府需要将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提上日程,输出地政府需要穷尽自身的努力给留守的孩子更多的关怀。当然,如果农民工的收入有充分保障,也无须父母同时外出打工,留守的问题也将大为缓解。 留守儿童的问题,关系到中国的前途——中国的城市化虽然发展迅猛,可多数人仍生活在农村,多数孩子的身上仍贴着农村的标签,很难寄望“草样年华”中留守的一代,是有梦的一代。少年强则中国强,少年智则中国智,而没有了梦想的5800万“被留守”的孩子,如何撑起一个强大的中国?专家言论并非耸人听闻:如果无视留守儿童,我们将迎来情感残缺、社会和家庭责任冷漠甚至充满反社会倾向的一代。 与此同时,留守儿童的问题,也考验着一个社会的良心。因为,他们虽然人数巨大,但他们力量微弱,他们无力改变自己的命运,只能寄望于别人的改变。很多人虽然意识到留守儿童问题的严重,却缺乏切身体验,留守的生活离他们很远。越是这样,越考验着社会的良心,一个健康的社会无法甩下那贫瘠凋敝的一大半而独自高歌猛进。 1988年3月13日,为了扑灭突发山火,挽救山村,赖宁主动加入了扑火队伍,在烈火中奋战四五个小时后遇难,成为当时全国学习表彰的人物。少年赖宁成了70后、80后们年少时的“英雄记忆”,但“孩子是否应该去救火”也成了人们争论的话题。近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消防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据悉,该条例将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未成年人应该掌握的是逃生知识“火灾扑救是一项危险的工作,未成年人体力和心智还没有发育到一定程度。即使成年人,如果没经过一定的训练,参加有组织的救火活动也是很危险的。”辽宁省消防总队法制处处长曹刚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辽宁省消防条例》主要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条例修订工作于2012年1月5日正式结束。这一地方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公民则要自觉学习消防基本知识,提高防火自救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人应享受到消防安全,而不是要投入火灾扑救。即使成年人也需要参加单位组织的日常的消防安全训练才能具备火灾扑救能力。”“赖宁是英雄,是可敬的,值得尊敬和学习。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宗旨,是要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把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辽宁消防条例》作为贯彻《消防法》的地方性法规,要体现法律的基本原则——生命的价值是最可贵的。未成年人救火很危险,我们应该对生命充分尊重。”从事火灾扑救是危险性较强的活动,必须由经过参加过专业训练的成年人来进行,经过专业训练的消防队员救火都可能受伤或牺牲。未成年应该掌握的是逃生知识,在面临火灾时如何能保护自己逃出来,而不是要跟消防战士从事火灾扑救这么危险的活动。“即使对于成年人,‘疏散,疏散!’也是在发生火灾时我们对群众所强调的.灭火应该由群众的义务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或公安消防队进行,减少群众伤亡,这是我们工作中的要求。”曹刚表示。“见义智为”不是道德退步“赖宁的事情发生在1988年,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之前。赖宁本身也不是被学校或个人派上山的,是当地有上山救火的习俗,没有人发动,是自愿的。”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研究员告诉记者。孙云晓回忆,据当地老师介绍,赖宁是第三次上山救火,当时已经被工作人员拉上汽车送下山了,但他是个责任感很强的孩子,中途跳下车,继续跑去救火才遇难的。“救火这件事本身是不宜学习的。我国的森林防火条例,也规定不得动员妇女儿童上山救火。当时介绍赖宁事迹的最主要篇幅也不是救火,专门有章节强调少年儿童不要模仿。因此,如果认为赖宁就是‘救火英雄’,是有失偏颇的。”“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实践还需要加强,不同省份有不同规定和细化,像辽宁省这样的完善也是必要的。”孙云晓评价说。据了解,近年来在部分地方,出现了未成年人因救火被烧伤甚至死亡的事件,《中国少年报》资料显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获中央和省一级表彰的“少年英雄”有36人,其中,与坏人英勇斗争的有9人;舍己救人的有14人;保护牲畜的有5人;救火及救火车的有5人。“1991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是一大里程碑,确定了文明社会应当确立的原则。现在辽宁省是实践,而最重要的精神在20年前就确定了。”孙云晓说。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后,出现了“要不要像赖宁一样见义勇为”的大讨论。“我非常理解这种讨论,出现讨论本身就是社会文明的进步,是有意义的。”孙云晓说。孙云晓认为,少年英雄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的事迹让人振奋,但也必须承认,对每一位公民而言,没有什么比他们的生命安全更重要的。在继承弘扬这种精神的同时,更应理性地审视少年英雄们的英雄行为。“社会和学校以前对青少年一直努力宣扬舍己救人与‘勇于牺牲’精神,我们都需要传承这种道德精神;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又实在是一种无谓的、不必要的牺牲。道德的标准不宜过高——应该尽量降低人们因遵从道德而产生的‘成本’。用法规的形式规定未成年人严禁参与灭火——与当前提倡见义勇为也要‘见义智为’一样,这不是道德退步,而是现代文明道德理性的回归。”有评论这样说。“从‘学英雄,学赖宁’到出台法律禁止未成年人参与救火,20多年过去,社会理念已发生巨大变化,中国越来越成熟、理性。”一名学生家长说,“法律有义务使公民生存得更加人性、安全、自由和幸福。新的消防规定让人领悟到法律的温情和人性关怀。” 阿拉伯国家联盟(阿盟)12日呼吁联合国安理会批准成立阿拉伯国家与联合国联合维和部队,取代叙利亚观察团。此议引起多国私下里积极响应。有分析称,这很可能拉开军事解决叙利亚问题的大幕。阿盟要派多国维和部队入叙阿盟12日在开罗特别外长会议后宣布,停止其成员国和所属机构同叙利亚政府间所有形式的外交合作,转而接受卡塔尔等海湾国家此前提出的派遣维和部队的建议。阿盟在会后发表的声明中称,决定终止其赴叙观察团的任务,呼吁安理会通过决议,组成阿拉伯国家与联合国联合维和部队,监督叙利亚对立各方实施停火。阿盟一名高官称,阿盟之所以讨论向叙利亚派出联合国-阿盟联合观察团的建议,是因为此前阿盟派出的观察团未能阻止叙利亚总统阿萨德对反对派的镇压。虽然阿盟在决议中并没有明确指出联合国与阿盟维和人员计划是否包括军队(注:此前联合国框架内的维和行动包含军队),但有分析人士指出,就目前叙国内局势的发展以及对立两派的力量对比,向叙利亚派遣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必要条件并不具备。维和部队目前还不可能介入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联合国向任何一个国家派遣维和部队,都必须获得安理会支持和对象国同意。除非对象国陷入内战或政府被推翻外,才不需要征得对象国同意。就目前情况来看,叙利亚国内并未陷入内战或进入无政府状况。而就如何解决叙利亚冲突的问题,安理会成员内部存在分歧,而且分歧不小。因此,阿盟的这一建议既不可能获得安理会的一致支持,也不可能获得对象国(叙利亚)的同意。叙利亚政府此前已多次强调拒绝外部军事力量的介入。有分析人士指出,阿盟虽然明白当前“派遣维和部队”的提议在安理会上几无可能获得通过,但仍坚决提出,意在将叙利亚问题完全推向联合国,进而为将其“军事化”做准备。毕竟一旦巴沙尔政权面临的外部压力大到某种程度,其接受维和部队监督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援助反对派 包括武器吗?阿盟的“维和”建议12日一经抛出,立即遭到叙利亚政府的断然拒绝。叙利亚驻阿盟外交官称,阿盟的决议“公然背离其宪章,是针对叙利亚安全和稳定的敌对行动”。叙利亚驻埃及大使艾哈迈德12日也表示,阿盟决议反映了一些阿拉伯国家在试图通过联合国对叙利亚问题进行外部干涉失败后的一种“歇斯底里状态”。当然,阿盟的决议得到叙利亚反对派组织“叙利亚全国委员会”的欢迎。阿盟12日已表态支持叙利亚反对派,决定“开启与叙反对派的沟通渠道,为其提供所有形式的政治与物质援助”,并呼吁各反对派组织在“叙利亚之友”会议召开前团结一致,进行认真对话。阿盟决议中的“所有形式的政治与物质援助”令人玩味。有分析称,这很可能就包括叙反对派一直期望的军事援助或武装援助。而一旦叙利亚反对派获得外部的军事支持,叙利亚局势将很快滑向内战。国际观察家普遍认为,自叙利亚问题去年出现以来,在外交谈判、观察团观察之后,阿盟的耐心与“努力”空间已消耗殆尽,立场越来越倾向于支持叙反对派,目标也越来越直白地指向推翻巴沙尔的阿拉维派政权。“基地”的身影越来越活跃现在,一直被“阿拉伯之春”边缘化的“基地”组织也想借势介入叙利亚危机,试图参与推翻巴沙尔政权。11日,叙利亚政府军高级将领伊萨·扈利准将在首都大马士革家门口被3名枪手杀害。此前一天,叙利亚第二大城市、经济中心阿勒颇市的商业中心发生两起连环自杀性恐怖袭击案,造成至少28人丧生,235人受伤。有美国情报官员指出,从手法上看,10日发生在阿勒颇商业中心的爆炸事件与去年12月23日造成44人丧生的大马士革两起自杀性爆炸极为相似。而后者据信是“基地”组织伊拉克分支所为。有美国媒体甚至猜测,躲藏在巴基斯坦的“基地 澳门赌场 官网唯一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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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3月13日,为了扑灭突发山火,挽救山村,赖宁主动加入了扑火队伍,在烈火中奋战四五个小时后遇难,成为当时全国学习表彰的人物。少年赖宁成了70后、80后们年少时的“英雄记忆”,但“孩子是否应该去救火”也成了人们争论的话题。近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消防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据悉,该条例将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未成年人应该掌握的是逃生知识“火灾扑救是一项危险的工作,未成年人体力和心智还没有发育到一定程度。即使成年人,如果没经过一定的训练,参加有组织的救火活动也是很危险的。”辽宁省消防总队法制处处长曹刚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辽宁省消防条例》主要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条例修订工作于2012年1月5日正式结束。这一地方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公民则要自觉学习消防基本知识,提高防火自救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人应享受到消防安全,而不是要投入火灾扑救。即使成年人也需要参加单位组织的日常的消防安全训练才能具备火灾扑救能力。”“赖宁是英雄,是可敬的,值得尊敬和学习。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宗旨,是要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把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辽宁消防条例》作为贯彻《消防法》的地方性法规,要体现法律的基本原则——生命的价值是最可贵的。未成年人救火很危险,我们应该对生命充分尊重。”从事火灾扑救是危险性较强的活动,必须由经过参加过专业训练的成年人来进行,经过专业训练的消防队员救火都可能受伤或牺牲。未成年应该掌握的是逃生知识,在面临火灾时如何能保护自己逃出来,而不是要跟消防战士从事火灾扑救这么危险的活动。“即使对于成年人,‘疏散,疏散!’也是在发生火灾时我们对群众所强调的.灭火应该由群众的义务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或公安消防队进行,减少群众伤亡,这是我们工作中的要求。”曹刚表示。“见义智为”不是道德退步“赖宁的事情发生在1988年,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之前。赖宁本身也不是被学校或个人派上山的,是当地有上山救火的习俗,没有人发动,是自愿的。”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研究员告诉记者。孙云晓回忆,据当地老师介绍,赖宁是第三次上山救火,当时已经被工作人员拉上汽车送下山了,但他是个责任感很强的孩子,中途跳下车,继续跑去救火才遇难的。“救火这件事本身是不宜学习的。我国的森林防火条例,也规定不得动员妇女儿童上山救火。当时介绍赖宁事迹的最主要篇幅也不是救火,专门有章节强调少年儿童不要模仿。因此,如果认为赖宁就是‘救火英雄’,是有失偏颇的。”“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实践还需要加强,不同省份有不同规定和细化,像辽宁省这样的完善也是必要的。”孙云晓评价说。据了解,近年来在部分地方,出现了未成年人因救火被烧伤甚至死亡的事件,《中国少年报》资料显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获中央和省一级表彰的“少年英雄”有36人,其中,与坏人英勇斗争的有9人;舍己救人的有14人;保护牲畜的有5人;救火及救火车的有5人。“1991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是一大里程碑,确定了文明社会应当确立的原则。现在辽宁省是实践,而最重要的精神在20年前就确定了。”孙云晓说。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后,出现了“要不要像赖宁一样见义勇为”的大讨论。“我非常理解这种讨论,出现讨论本身就是社会文明的进步,是有意义的。”孙云晓说。孙云晓认为,少年英雄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的事迹让人振奋,但也必须承认,对每一位公民而言,没有什么比他们的生命安全更重要的。在继承弘扬这种精神的同时,更应理性地审视少年英雄们的英雄行为。“社会和学校以前对青少年一直努力宣扬舍己救人与‘勇于牺牲’精神,我们都需要传承这种道德精神;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又实在是一种无谓的、不必要的牺牲。道德的标准不宜过高——应该尽量降低人们因遵从道德而产生的‘成本’。用法规的形式规定未成年人严禁参与灭火——与当前提倡见义勇为也要‘见义智为’一样,这不是道德退步,而是现代文明道德理性的回归。”有评论这样说。“从‘学英雄,学赖宁’到出台法律禁止未成年人参与救火,20多年过去,社会理念已发生巨大变化,中国越来越成熟、理性。”一名学生家长说,“法律有义务使公民生存得更加人性、安全、自由和幸福。新的消防规定让人领悟到法律的温情和人性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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